犹太人哲学家阿维夏伊.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是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The Hebrew University)哲学教授(1970年-2006年),也是普林斯顿大学高等研究院下属历史研究院的乔治.坎南教授(George F. Kennan Professor in the School of Historical Studies at 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2006年以后)。《记忆的伦理》(The Ethics of Memor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是他从伦理哲学角度思考记忆问题的专著,出版后产生了巨大影响。此书最早是用德文于2000出版的,其前身是作者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发表的三次演讲(时间为 1999年5月 17-19日)。英文版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于2002年。在中文世界,旅美学者徐贲在其《人以什么理由才记忆》(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08年)中介绍了此书的部分内容。
马格利特关于宽恕和遗忘的探讨从这两个术语的考古学开始。他认为,在今天的人文主义道德哲学中保留了基督教的深刻影响。基督教关于两种宗教原罪模式和宽恕模式的观点,仍然渗透在今天人文主义道德关于宽恕和遗忘的概念中,这就是“作为抹去(blotting out)原罪的宽恕”和“作为悬置(covering up)原罪的宽恕。”抹去原罪意味着彻底遗忘原罪,而悬置原罪意味着忽略或看淡(disregarding)它但不遗忘它。
宗教中关于宽恕的这两种模式延续到世俗的宽恕观。抹去模式的宽恕(实际上玛格利特不认为它是真正的宽恕)被描述为彻底忘记冒犯者过去对被冒犯者的伤害;而悬置模式则意味着“罪的痕迹还在,但是被冒犯者并不通过报仇进行反击。”马格利特相信,在对待他人过去之冒犯行为的时候,悬置的方式在理论上、心理上和道德上比抹去的方式更为可取。
从心理角度看,宽恕意味着被冒犯者克服了愤怒和报复心。但克服愤怒和报复心也可以不伴随宽恕,它只是意味着简单的遗忘——时间长了就忘了这种愤怒和报复心。这是一种没有道德意义的自然遗忘。“通过这种遗忘而克服报复心的行为没有道德意义,只有宽恕才有道德意义。”宽恕是有意识的决定——决定改变自己的态度,克服愤怒和报复心。惟其如此,它才是一种道德行为,因为道德是一种有意识的主动选择。无意识的遗忘则否。如果我们把宽恕理解为一个人的有意识决定,一种基于志愿的主体选择,即决定改变自己的态度并克服愤怒和报复心,那么,简单的自然遗忘实际上也不是真正的宽恕。“或许分析到最后,遗忘是最有效的克服愤怒和报复心的方法,但是由于它是一种遗漏(omission,疏忽)而不是决定,因此不是宽恕。”
但还有一种遗忘不是无意识的自然现象。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在记住别人/他民族过去的伤害的前提下,也可以做出宽恕的决定,并进而决定遗忘以便完成宽恕的过程。这样的遗忘就不是无意识的自然遗忘,而是有道德意义的志愿选择,它是宽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决定宽恕使得一个人停止对过去错误的计较,不再向他人讲述它。结果就是遗忘它或忘掉它曾对于你产生的巨大影响。这种情况下的遗忘,就具有道德和伦理上的重大意义。”
这个意义上的宽恕是一种态度,而不是义务。宽恕和遗忘都不是被冒犯者的义务(必须…….)。“宽恕的人值得称颂,但不宽恕的人却不应该被谴责,在这个意义上,宽恕在道德上值得称颂。但宽恕绝不是义务,或者说,它在义务之外。”如果说这是义务,它也是一种类似礼物交换中接受礼物意义上的义务。“我的主张是:宽恕的义务如果存在的话,类似于不拒绝一个礼物意义上的义务,即不拒绝悔意的表达和对于宽恕的请求。” “我想提出的观念是:在宽恕中所涉及的义务,包括请求宽恕者和给予宽恕者,都类似礼物交换中涉及的义务。”其目的都是恢复冒犯行为发生前的人际关系。拒绝一个真诚的对于宽恕的请求就像拒绝一个礼物,需要给出理由,否则就应该接受而不是拒绝礼物。但接受宽恕请求的前提是冒犯者真诚地表达了悔意。
罪人因其罪而远离了上帝,上帝没有义务无条件宽恕他(虽然上帝出于慈爱可以宽恕他,但是出于慈爱的宽恕仍然不是义务)。相反,罪人应该向上帝“回归”,回到上帝身边。这才是他的义务。因此,“纠正错误的第一步不是上帝的宽恕,而是罪人回归上帝的行动。”
第一个悔过者是该隐,上帝部分原谅了它。上帝没有执行血债血偿、杀人偿命的司法原则。但上帝对于该隐的宽恕不包括免罪。他在该隐身上做了记号(留下记忆)。该隐的记号成为抹不去的犯罪者(谋杀者)标记。该隐的记号表明了宽恕和记忆的张力:留下记号的宽恕不是彻底的遗忘。
回到上帝身边是一种忏悔行为。希伯来圣经中的悔恨(repentance)有几个要素:悔过/自责(remorse),忏悔(confession),禁食(fasting),祈祷(prayer)等等,其中最关键的是悔过。为什么悔过是宽恕的一个理由?它在重新确立宽恕者和冒犯者的关系时为什么是根本性的?
马格利特认为:悔过为我们提供了撤销过去的非神魔的方法(nonmagical way of undoing the past,意为理性的处理过去的方法),虽然它已不可能撤销已经发生的一切,因为过去不可能改变;但是我们对于过去的解释是可以改变的。通过表达悔过,冒犯者呈现给自己一线曙光,一线照亮过去的曙光。他能感到悔过证明他根本上并不邪恶,即使他做的事情是可恶的。“犯罪者并不否定自己行为的恶,否则他就不可能表达悔恨他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这点被认为在行为和行为者之间作了区隔。这样,即使冒犯行为不可能被宽恕,冒犯者却可以被宽恕。”
留下罪的记号(记住罪)表明宽恕不等于彻底抹去罪,不等于是非不分、和稀泥。宽恕是一种志愿地(voluntarily)、有意地做出的选择,而不是非志愿的(involuntary)、自然的或强迫的行为。一个人可以自愿地选择宽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遗忘,但这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遗忘,更不是听从指令而被迫遗忘。“我们可以要求的最多是:一个受到伤害的人,不应该把犯罪/冒犯作为针对犯错者的未来行为的一个理由来考虑。宽恕是这样的一种决定:伤害不是‘可以采信的证据’,它不再是一个行动的理由(原因详下)。”换言之,虽然你伤害了我,但我不以此为理由报复你。如同“我承诺”一样,“我宽恕你”也是一种述行行为(即会导致特定行动的言语行为):我宽恕你,意味着我承诺放弃使用特定的理由报复你,在这个意义是,说了这句话就意味着承诺了一种行为。
这种放弃采用报复行为的理由,被瑞兹(Joseph Raz)称之为“排除性的理由”(exclusionary reason)。马 格利特认为,宽恕就是这样一种理由:“在我们的例子中,宽恕就是一个排除性理由:一个反对以基于宽恕者受到的冒犯者的伤害为由实施(报复)行为的理由( In our case, forgiveness is an exclusionary reason against acting for certain reasons that rely on the injury to forgiver committed by the offender)。”这不是说报复行动的理由不成立,而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有意识放弃使用这个理由。
这样的宽恕也被称为有意识采用的一个策略:对于伤害过我们的人采用排除性理由的策略。这个观点与关于宽恕的悬置方法是一致的,而与抹去方法是不一致的。因为悬置特定的行动理由,这是一个志愿决定;而抹去不是。有意识地选择宽恕,不能被等同于无意识、非志愿的遗忘(当然也不同于强迫性遗忘)。马格利特说:“如果宽恕真的是一个采取某种策略的决定,那么,这个观点就具有理论的和心理的优点。”理论的优点是:它不要求我们去做某些非志愿的事情;心理的优点是:虽然遗忘的要求可能反而会强化记忆(你越是要求我甚至强迫我遗忘,我就越是拒绝遗忘),但是,看淡的要求却不会。
宽恕不是简单的遗忘,它也不是赦免。圣经中有这样的上帝形象:他像一个法官和国王那样“宽恕”他的人民。玛格利特认为,这里的“宽恕”其实只是赦免(pardon)的另一种说法:上帝在不惩罚罪者的意义上看淡或不计较罪恶。但赦免无法恢复到原先的良好人际关系(后者正是宽恕的最终目的和结果)。而当耶利米的上帝对以色列人说:“我记得你确凿无疑的献身,你的爱,你在原野上对我的追随”时,他不是把宽恕简单当作赦免来实施;相反,这是恢复记忆中的亲密关系——这种关系因为(以色列人对上帝的)背叛而失去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宽恕。
赦免也要克服报复心和仇恨,也是一种需要控制自己愤怒和羞辱的行为。但与宽恕不同,赦免是对于仇恨、愤怒和报复心的控制和压抑的结果,而不是自愿的、有意识的决定去做某事的结果。它能抑制报复行为,但却不能彻底消除仇恨的种子,也不能实现宽恕之后的真正遗忘。
马格利特认为,完全的宽恕最后当然包含了遗忘,但“最初的遗忘决定却要求记住,否则宽恕没有意义。”先记住,然后是冒犯者真诚忏悔,在此基础上,被冒犯者才能志愿地选择遗忘。这样的遗忘不是自然遗忘。马格利特深刻指出:对于伤害的“自然”遗忘不是宽恕,也没有道德价值,因为道德只对人们的有意识选择行为才有意义。“搁置特定的行动理由是一个决定,而遗忘不是。这样,有意的志愿宽恕,不应该被联系于非有意的非志愿的遗忘。”如果通过自然遗忘即可达到“宽恕”,那宽恕就不是一种有意识的道德选择行为了。我们说,理想的宽恕结果是回到冒犯者和宽恕者的原初关系,但“这只能在宽恕者不再感到任何愤恨或报复欲望的时候才能理想地达成。”自然遗忘或被迫遗忘都不属于这种情况。
这样的宽恕也是一种情感和态度的升华过程。当我们被严重伤害时,我们很容易对于加害者产生愤恨情感和报复欲望,此乃人之常情,也是我们在受到伤害时很自然产生的初级情感(first-order feeling)。相比之下,“宽恕的决定是第二级意愿(second-order desire)的表达,即不以初级的愤恨为理由做出(报仇的)行动”。这并不意味着愤恨之情或报复意愿的自然消失,而仅仅意味着第二级意愿赢得了胜利,即“我们并不在愤恨和复仇心的基础上做出(报复)行动。”这就是所谓“心的变化。”
这样,宽恕作为行动策略,取决于两个因素。首先,要采取一种排除性的理由,不再以我们受到的伤害理由实施报复。其次,克服来自伤害的初级情感——愤恨、报复心、侮辱的次级意愿。
选择宽恕还有最深的一层理由:解脱自己。如上所述,玛格利特认为,被冒犯者没有宽恕的义务,“我们并不是出于义务而对冒犯者予以宽恕,我认为不存在为宽恕的义务辩护的一般理由,好像冒犯者有权利要求我们宽恕他们。即使我们承认冒犯者的忏悔诚意,也不存在这样的理由。”那么,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宽恕?作者的回答启人深思:“我们对别人不欠有宽恕,但是我们对自己有欠(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对自己有这样的义务)。这种义务源自我们不想带着愤恨之情和报复欲望生活。愤恨之情和报复欲望是一种有毒的情感态度和心理状态。”我认为这是对于宽恕的深层次动机的最深刻揭示:没有人能够带着仇恨幸福快乐地生活,只有宽恕才能使自己摆脱愤恨之情和报复欲望这类有毒的情感态度和心理状态。
马格利特认为,这种对宽恕的理解与他的伦理观大有关系。“伦理首先是对于我们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态度——其对象是那些与我们有浓厚关系的人,是我们注定要关爱的人——的应有方法的关注。”而一个人当然不能不关爱他自己——除非我们是恨自己的人(self-haters)。因此,在他的理解中,伦理学也包括如何处理一个人和他自己的关系。“就宽恕是伦理的义务而言,它就是上述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对自己的义务。”宽恕的义务是对自己的而不是对施害者的义务。
但是,即使在对自我的义务这个特殊意义上,也不存在一般的遗忘义务,“因为我们是谁(我们的身份认同)取决于我们不遗忘那些发生于过去的事情以及那些在我们的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事。”记忆在建构我们的身份(我们是谁)方面的这种作用,与以遗忘为最终结果的宽恕之间存在紧张:做为宽恕的结果的遗忘是什么样的遗忘?彻底遗忘还是选择性遗忘?在玛格利特看来,“对成功的宽恕而言,不可缺少的不是忘却过去的错误,而是克服与之相伴的愤恨。这类似于在下列意义上忘却一种情绪——在关于某事的记忆到来的时候不再去体验(与这种记忆相伴的)那种情绪。”这是一种选择性的记忆和遗忘:记住过去的灾难,记住自己和其他受害者的不幸,但涤除与其相伴随的愤恨之情和报复欲望。
最后我们把玛格利特的观点总结一下:
宽恕是一种志愿的道德选择行为,不是必须的义务也不是高高在上的赦免。宽恕的前提是加害者的真诚悔过。宽恕不是不分是非,也不是简单的遗忘过去。宽恕也是一种态度和情感的改变和升华:不再被仇恨心和报复欲所控制。真正的宽恕的最后结果是遗忘,但这个遗忘不是全盘遗忘,而是在记住不幸过去的同时遗忘与之相伴随的负面情感,不再去体验这种情感。如果说宽恕有特殊意义上的义务,这个义务源自我们不想带着愤恨之情和报复欲望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