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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四林:坚守抑或超越?

 ——哈贝马斯关于全球化进程中民族国家未来的思考

艾四林

 在当今世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全球化论争无疑是最热门的话题。全球化已是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其影响全面而深刻,它正在而且继续改变、解构许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东西。从政治层面来看,面对全球化的冲击,民族国家自然是首当其冲。如何看待全球化压力下的民族国家?是坚守还是超越?作为一位活跃在国际学术论坛的论战型世界级的思想家,哈贝马斯对全球化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做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后民族国家世界格局”的看法,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一、 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与面临的挑战

哈贝马斯认为,除了领土外,现代民族国家还具有如下特点:(1)国家主权。只有国家才拥有最高主权,能够对内确保国内的安宁和秩序,对外维护领土不受侵犯。在国内,主权高于其他权力,不能有任何权力与之抗衡。在国际上,主权国家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2国家与“市民社会”(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或社会的分离。国家和社会的分离首先表现在国家是从经济领域脱身出来的。“现代国家同时也是管理国家,税收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行政管理。国家把一直在政治统治领域内进行的生产使命转让给了与国家分离开来的市场经济。”[1]。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其次表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上。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区分,“私人占据了主体自由的核心领域。随着封建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变,臣民的这些权利转变为人权和公民权,即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从理想型的角度来说,这些权利除了保障私人自律之外,还保障政治自律,而且原则上是针对每一个人的。民主法治国家就其理念而言,是根据民众自己的意愿和自由意志确立的合法化秩序。根据卢梭和康德的观点,权利的拥有者,同时也应当是权利的授予者。”[2]总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法学概念,具体所指是对内对外都代表着主权的国家权力,而空间上则拥有明确的领土范围,即国土,社会层面上指的是所有从属者的结合,即全体国民。国家统治建立在成文法的形式上,而国民是在一定的国土范围内通行的法律秩序的承载者。” [3]

乌·贝克的看法与哈贝马斯类似,他认为,传统的民族国家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产生于国家的制度要求。这种社会理论是以三个相互关联的假设为基础的:一是领土原则,国家拥有确定的边界。在边界以内,国家可以制定并行使法律。通过这种方式,国家从对一个明确界定了的地域内的人和资源的控制中获得权利与合法性。二是主权原则,国家及其代表拥有采取行动和实行统治的主权。国家不承认任何凌驾于它之上的权威。国家、政府、议会是合法的政治权力与权威的最终源泉。国家有权处理自己的事务作出相应的决定,并把对内与对外政策区别开来,任何其他国家不得进行干预。三是国家对社会的优先性原则,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是社会对内、对外的集体认同感和凝聚力的保证。[4]

民族国家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的新的情况和挑战。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对内,民族国家面临着多元文化的冲突。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去魅化的社会,文化、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等越来越多元化。“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5]问题的关键是,在这样的多元化社会里,社会一体化实现的手段是民族意识、共同文化还是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

有些学者认为,在一个文化和世界观多元化的社会里,要维护社会的一体化就需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宪法爱国主义”(Verfassunfspatriotismus)可以取代原始的民族主义,成为一个国家政治文化。哈贝马斯则认为,这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后民族主义”观念,但维持一个复杂社会的一体化,宪法爱国主义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任何一种民族文化在各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反映在不同宪法中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和人权等,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在他看来,民主化过程既能提供国家合法化的基础,同时也能承担促使一个分化越来越深的社会走向一体化的任务。“只有当民主不仅体现为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而且也体现为社会参与权和文化参与权,多元文化社会才能通过这样一种长期保存下来的政治文化加以维持。公民必须懂得,即便在社会安全和不同文化生活方式的相互认同中,他们的权利也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如果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资格能够成为实现各民族的理想生活方式的机制,那么,它就可以成为团结一切外来者的一体化力量。”[6]

对外,民族国家还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一个“全面的全球化时代”。“全球化”的种种趋势正在改变着国家、社会和经济统一在相同的民族国家边界之内这一历史格局。这表现在:一是国家的控制能力减弱。二是决策过程日益缺乏合法性。三是国家越来越无力行使调控和组织职能来确保其合法性。哈贝马斯承认,“今天我们也面对着类似的历史挑战。随着交通,信息,经济,生产,金融,技术和武器流通的全球化,特别是生态风险和军事风险的全球化,迫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它们在民族国家范围内,通过迄今普遍采用的主权国家间达成的协议形式是无法解决的。所以,有必要建立和扩大具有较强政治行为能力的跨国组织。我们现在已看到了这种发展趋势,当然,这样一来民族国家的主权将被削弱。在欧洲,北美和亚洲,已经建立起来了一些象区域政府一样的跨国组织,它们可以为今天仍很低效的联合国提供学习的基础。”[7]

哈贝马斯认为,全球化使古典国际法的前提———国家主权和内外政策的严格区分——愈来愈失去其有效性。过去,民族国家的领土界限和社会界限是非常清晰的。今天,这种界限不断受到跨越国界的全球化过程的冲击,已变得越来越模糊。民族国家似乎越来越无力应付现实的挑战,是否需要一种替代物,自然就进入了探讨的范畴;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超越民族国家,坚持政治优先于经济,对在全球范围内横冲直撞的资本主义加以“政治驯化”,才能规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全球风险,如生态环境问题、恐怖主义问题、毒品走私、跨国犯罪和军火贸易等问题,也才能维护世界和平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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